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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南涧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更新时间:2019-11-26浏览次数:7138来源:后台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来南涧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关键领域工作的意见》(云招商委发〔2017〕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南涧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投资、纳税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对总部经济和注册型企业不作固定资产投资额要求),在南涧县兴办产业的州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新建项目(不含水电、采选矿、商住房地产和PPP等融资类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州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成立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投资规模、综合能耗、资源综合利用、土地利用环境评价、技术评价、综合效益等进行总体分类评审,确定是否引进该项目。

第二章  用地优惠

第四条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投资工业项目和我县确定的特色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和供应用地,土地价格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最低价格确定。对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经核实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国土部门及企业涉及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开发利用建设强度,在审批后的规划允许值内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  鼓励工业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长期租赁年限最高不超过20年,承租方不享有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权利。先租后让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和出让期限合计不超过50年。用地期间,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出让金。租让结合中的出让土地,出让期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用地期间,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出让金。弹性年限出让原则上按20年确定出让期限,并按此期限评估地价,实施供应。

第三章  财税优惠

第七条  对新引进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年纳税申报收入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实际缴纳增值税的50%和企业所得税的16%部分)的30%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年纳税申报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40%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对于年缴纳税款县级分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奖励比例。

第八条  引进总部经济和注册型企业的,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实际缴纳增值税的50%和企业所得税的16%部分)给予奖励,年累计缴纳不足200万元的给予30%奖励支持企业发展,年累计缴纳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35%奖励支持企业发展;年累计缴纳4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40%奖励支持企业发展;年累计缴纳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奖励;年累计缴纳1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建设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土地出让形成的地方财政收益部分(土地收储成本之外)的40%奖励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年缴税县级分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奖励政策可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投资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即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的5年内实纳土地使用税100%奖励支持企业发展;二年内建成投产即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的,4年内实纳土地使用税100%奖励支持企业发展;建设期超过三年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对年纳税县级分成部分达到200万元的企业且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特殊人才(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按照5年内50%的比例奖补所得税纳税人。

第十二条  企业进行技改扩建的,建成投产后三年内企业实纳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章  其他优惠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个主抓领导、一个主抓部门、配套一个推进组、制定一个推进方案”的工作推进机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由主抓部门明确专人全程服务代办项目审批手续。对注册型企业由招合作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专人全程代办纳税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申报成功为云南名牌产品,每件奖励5万元,申报成功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集体,每件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投资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加大信贷资源向投资企业倾斜。

第十七条  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及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外,均按下限收取。

第十八条  对来南涧县投资的客商及外来管理人员,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的认定及政策兑现,由项目业主向县招商合作局提出申请,县招商合作局会同财政、国土、住建、税务、发改、工信、统计等部门确认核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兑现。

第二十条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新颁布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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